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
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
更好发挥以案释法、提醒警示作用
包头市市场监管局现选取
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
案例一
包头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
经查,包头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(以下称当事人)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,其中含有“负重技术成功率达98%”、“手术创伤直降到60%”等涉及治愈率和有效率的内容,并且广告中写“通过xx专利技术”,实际未取得该专利权。
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(二)项、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2026年4月13日,青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、消除影响,经综合裁量案件情节,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典型意义
该案是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的治理重点。当事人以“成功率达98%”等承诺来误导消费者,扰乱市场秩序。
市场监管部门警示
医疗机构对外发布宣传内容要经过审核,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广告活动。
案例二
包头市某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化妆品广告案
经查,包头市某门诊部有限公司(以下称当事人)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化妆品广告,其中含有“儿童专用医学护肤产品,具有辅助医疗的价值”“成功修复婴幼儿湿疹红屁股等常见皮肤问题”等内容。
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七条、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2026年1月29日,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、消除影响,经综合裁量案件情节,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典型意义
与普通虚假宣传不同,将化妆品包装成“神药”,会误导患者对治疗方案和就医时机的选择,甚至贻误疾病治疗,直接威胁生命健康。此案也揭示了在化妆品、食品等广告中一类常见高风险行为,即用医疗用语、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和疾病治疗功能。
市场监管部门警示
宣传内容能与不能向来都是明确的,产品功效不是经营者认为有就能宣传的。
案例三
青山区某网络科技工作室违法发送广告案
经查,青山区某网络科技工作室(以下称当事人)在未经他人同意向其车辆玻璃缝隙派插广告名片。
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2026年4月24日,青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、消除影响,经综合裁量案件情节,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典型意义
违法不以造成“实际损害”为前提,而以保护“安宁权”为核心。
市场监管部门警示
这种大家深恶痛绝的“广撒网低成本”的精准骚扰,同样会被追究法律责任。
案例四
内蒙古某酒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招商广告案
经查,内蒙古某酒业有限公司(以下称当事人)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招商广告含有“让你轻松实现盈利增长”,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合理提示。
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,2026年5月11日,昆都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、消除影响,经综合裁量案件情节,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典型意义
广告不是单纯的商品展示,而是影响他人重大财产决策的引导行为,招商广告违法行为涉及老百姓“钱袋子”,是民生领域广告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。
市场监管部门警示
所有打着“零风险、高回报、轻松赚钱”吸引咨询,再用“名额有限、今天签约立减”制造紧迫感,最终诱导签约缴费,都是用确定性的承诺,掩盖不确定性的现实,是招商骗局的常见套路。
案例五
青山区某烟酒超市违法发布烟草广告案
经查,青山区某烟酒超市(以下称当事人)在其抖音平台发布“云烟I灵感蘑菇”烟草广告。
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2026年5月7日青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、消除影响,经综合裁量案件情节,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典型意义
暴露出互联网上的烟草营销已经进化成普通人几乎无法识别的形态。烟草广告的“硬广”已经进化到“软渗透”,它最容易侵害的是未成年人。
市场监管部门警示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“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、公共交通工具、户外发布烟草广告。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。”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“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(含电子烟)广告。”
广告活动的基本原则
1.广告应当真实、合法,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,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。
2.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,不得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
3.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
4.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诚实信用,公平竞争。
广大市民如发现违法广告线索
可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
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
共同维护良好的广告宣传秩序
营造社会文明新风尚!
来源:广告监督管理科、包头市场监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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